《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陽、南京、杭州、武漢、廣州、深圳、成都和西安10個診所改革試點城市使用,根據試點城市運行經驗并完善后,適時在全國范圍推廣。
在診所改革試點工作實施過程中,各試點城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對申請備案的診所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另外,各試點城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診所的監督管理,發現不符合《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實的,由登記機關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本次《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2019修訂版),在2010年的基礎上,對執業醫生的職稱要求有提升趨勢(主治及以上),在診所規模上取消了面積限制,新增了院感防控設置、信息化系統建設等。具體變化,請閱讀下文:
《診所改革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
(2019年修訂版)
診 所
定義: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不設住院病床(產床),主要提供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一、人員
(一)診所從業人員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二)臨床醫師需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2010年版本的職稱要求為執業醫師)
(三)護士配備。至少配備1名注冊護士,護士人數需符合診療服務需求。
(四)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二、設備
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診察床/診察凳、方盤、紗布罐、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藥品柜、紫外線消毒燈、污物桶、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等。
急救設備。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等。
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其中,臨床檢驗、醫學影像、心電、病理、消毒供應等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議,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相關設備。(相較2010年版增加了心電、病理、醫學影像)
三、診所的使用面積和建筑布局滿足診療科目醫療需求。(2010年版本在建筑面積上有要求,不少于40平方米;在建筑布局要求開設診室、治療室、處置室;治療室、處置室不少于10平;觀察室不少于15平)
四、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五、建立信息系統,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標準要求,與醫療服務監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此條為新增)
口腔診所
一、口腔綜合治療臺
至少設口腔綜合治療臺1臺。
二、人員
(一)醫師
?口腔醫師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2010年版本職稱要求為執業醫師以上)
?設5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2010年版本為4臺以上,職稱要求為主治醫生以上)
(二)護士
?護士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每增加3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注冊護士。
三、房屋
(一)診所的使用面積和建筑布局應當滿足日常診療工作需要,符合醫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2010年版本在建筑面積上有要求,新增院感防控要求)
(二)診室中每口腔綜合治療臺凈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2010年版本為不少于9平方米)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
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凈化設備、高壓滅菌設備等。
(二)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綜合治療臺單元設備
口腔綜合治療臺(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臺,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2套,吸唾裝置2套,三用噴槍2支等,診療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2010年版本為牙科治療椅1臺,其余設備數量要求均為1個)
其中,臨床檢驗、醫學影像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議,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相關設備。(相較2010年版增加了醫學影像)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六、建立信息系統,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標準要求,與醫療服務監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此條為新增)
來源:約克醫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