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很多企業埋頭制定了一大堆規章制度,想據此來約束員工的行為規范,這些看似完備的規章制度,但在勞動仲裁和訴訟中往往就是一張廢紙。那么怎樣制定規章制度,才能對員工具有法律約束力呢?
一.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合規 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由于不了解或漠視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某些內容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有的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一些職位只能有男性擔任,這種規定明顯不合法,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業權,又如有些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女職工不準懷孕的制度,這明顯不合法。而且規章制度不合法,還可能帶來相應的行政處分,比如《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制定的程序必須合法 《勞動法》第8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勞動法》第56條規定: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而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都只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總經理甚至是某個部門制定后即實施。法律規定涉及到職工利益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規章制度必須公示并讓員工知曉 規章制度確定后應當公示,或直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讓勞動者簽署。許多企業有些規章制度根本不為員工所知,也使這些制度無法得到全面貫徹,建議用書面形式或包括電子文件形式,必須要向全體員工公示,否則不對員工產生效力,同時要求員工簽署已閱讀并同意遵守該規章制度的書面文件。 四.規章制度應及時修改和補充 現實生活復雜多變、現行法律不斷推陳出新,制訂當時合法的內容可能現在已不合法或者規章內容已經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企業應當自行或委托有關專家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修改、補充相關內容。 來源于綠商私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