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患者死因有異議時,應在48.小時內進行尸檢.,有凍存條件者可延長至7日。
2.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的權利之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之一是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水平。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4.醫師執業規則是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5.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6.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治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處理。不按規定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的處理是暫停執業活動六個月至一年。
7.《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屬于三級醫療事故。
8.《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應根據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最長賠償30.年。
9.《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對60.周歲以上的患者因醫療事故致殘的,賠償其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時間不超過15.年。
10.衛生防疫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需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1.鼠疫、霍亂、炭疽病死者,必須將尸體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12.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的緊急措施有: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性活動;停工、停產、停課;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閉被污染的飲用水源。
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觀察、早隔離、早治療。
14.對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和物品,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衛生處理。
15.醫療機構對其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16.對流動人口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處理的原則是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
17.醫療機構發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在6.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18.《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傳染病實行的方針與管理辦法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
19.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并指導擇期手術患者自身儲血。
20.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后快,再適當調整輸注速度,并嚴密觀察受血者
21.有無異常情況。調整輸注速度要根據受血者的病情和年齡。
22.《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的立法宗旨是規范指導醫療機構科學、合理用血。
23.受血者配血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輸血前3.天之內的。
24.婚前保健服務包括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咨詢、婚前醫學檢查。
25.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
26.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母嬰保健指導、孕產婦保健、胎兒保健、新生兒保健。
27.經產前診斷,應向夫妻雙方提出終止妊娠的情況有:①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②胎兒有嚴重缺陷;③有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或健康。
28.從事醫學技術鑒定人員的條件包括有臨床經驗、有醫學遺傳學知識、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29.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
30.從事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
來源于悅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