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口罩的需求量大幅上升,不少藥店、超市等缺貨脫銷。但與此同時,無證銷售、哄抬漲價等現象在一些網絡銷售平臺上屢有出現,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對此做出法律解讀。
目前,口罩主要分醫用口罩(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醫用口罩)、勞保口罩和日常防護口罩三大類,用于防疫的只能是醫用口罩。
網上賣口罩,需要有資質嗎?法官告訴您答案
早在2003年非典期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等產品分類問題的通知》中將醫用一次性防護服、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手術口罩劃為第二類醫療器械進行管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其符合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要求條件的相關證明資料。若需要在網上銷售,還要根據《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網絡交易的備案。因此,經營銷售用于防疫的醫用口罩需要到相關部門去備案,沒有相應資格銷售醫用口罩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甚至面臨刑罰。
今年1月27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某醫藥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進價為每袋10元的PM2.5納米防護口罩,以26元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差價率達到160%。其行為涉嫌違反我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規定,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在疫情防控期間,由于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防疫口罩因供給緊張,可能出現價格上漲情況。但個別商家囤積居奇、大幅哄抬口罩價格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豐臺區某藥房,將進價為每盒200元的口罩提價到850元對外出售,被主管部門處以300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