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必備】口腔診所的申辦設置、審批及相關法律條文
口腔診所設置基本標準
至少設口腔綜合治療臺1臺。
二、人員
(一)醫師。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2.每增設2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口腔醫師。
3.設4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二)護士。
1.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
2.每增加3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注冊護士。
三、房屋
(一)設1臺口腔綜合治療臺的,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設2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每臺建筑面積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診室中每口腔綜合治療臺凈使用面積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設置要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
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凈化設備、高壓滅菌設備。
(二)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綜合治療臺單元設備。
牙科治療椅(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臺,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吸唾裝置1套,三用噴槍1支,醫師座椅1張,病歷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診療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臨床檢驗、消毒供應與其他合法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化驗室和消毒供應室設備。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六、注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口腔診所的審批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具體詳細的步驟:
1、個體診所一般定位于營利性醫療機構
2、報名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個體醫師開業考試(報名條件一般為身體健康、執業醫師、本地常住戶口等,具體可以與衛生局醫政科聯系,包括報名時間等),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書。
3、向衛生局提交申請申請,包括:設置申請書;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資格證書和考試合格證書。
4、衛生部門同意后,發放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憑批準書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核準和登記。
5、到衛生局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6、經過考核合格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7、到稅務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發票。印刷病歷和處方。
8、開業
登記注冊的診所(口腔診所)新標準要求注冊資金須不少于5萬元(診所的注冊資金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診所除具備基本醫療設備外,還需具備人工呼吸器等急救設備。至少設口腔綜合治療臺1臺;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每增設2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口腔醫師;設4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同時,設1臺口腔綜合治療臺的診所,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設2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每臺建筑面積不少于25平方米;診室中每臺口腔綜合治療臺凈使用面積不少于9平方米;房屋設置要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基本設備包括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凈化設備、高壓滅菌設備;急救設備包括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另外,每臺口腔綜合治療臺單元設備為:牙科治療椅(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臺、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吸唾裝置1套、三用噴槍1支、醫師座椅1張、病歷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診療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臨床檢驗、消毒供應與其他合法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化驗室和消毒供應室設備。
注:口腔診所需要申報的科目代碼為:
12.口腔科12.01口腔內科專業12.02口腔頜面外科專業12.03正畸專業12.04口腔修復專業12.05口腔預防保健專業12.06其他
衛生部發布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我部組織有關專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高度重視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將口腔診療器械消毒質量納入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本《規范》實施前,開展口腔科診療科目服務的醫療機構必須按照《規范》的要求進行自查和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口腔診療器械消毒的各項規章制度,切實保證消毒質量,達到本《規范》要求,預防和控制因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問題導致的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二、加強《規范》的學習和培訓工作。開展口腔科診療科目服務的醫療機構,必須認真組織學習和全面貫徹本《規范》,有關的醫院感染管理人員、從事口腔診療服務和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接受相應培訓,正確掌握消毒滅菌技術。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的監督管理,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口腔科診療科目服務。
二○○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
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的消毒工作,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綜合醫院口腔科、口腔醫院、口腔診所等開展口腔科診療科目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開展口腔科診療科目服務的醫療機構,必須將口腔診療器械的消毒工作納入醫療質量管理,確保消毒效果。
第四條 各級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開展口腔科診療科目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落實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確保消毒工作質量。
第六條 從事口腔診療服務和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掌握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及個人防護等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方面的知識,遵循標準預防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口腔診療器械的危險程度及材質特點,選擇適宜的消毒或者滅菌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進入病人口腔內的所有診療器械,必須達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滅菌”的要求。
二、凡接觸病人傷口、血液、破損粘膜或者進入人體無菌組織的各類口腔診療器械,包括牙科手機、車針、根管治療器械、拔牙器械、手術治療器械、牙周治療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須達到滅菌。
三、接觸病人完整粘膜、皮膚的口腔診療器械,包括口鏡、探針、牙科鑷子等口腔檢查器械、各類用于輔助治療的物理測量儀器、印模托盤、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須達到消毒。
四、凡接觸病人體液、血液的修復、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須消毒。
五、牙科綜合治療臺及其配套設施應每日清潔、消毒,遇污染應及時清潔、消毒。
六、對口腔診療器械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滅菌的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當做好個人防護工作。
第八條 醫務人員進行口腔診療操作時,應當戴口罩、帽子,可能出現病人血液、體液噴濺時,應當戴護目鏡。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應當嚴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醫務人員戴手套操作時,每治療一個病人應當更換一付手套并洗手或者手消毒。
第九條 口腔診療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口腔診療區域和口腔診療器械清洗、消毒區域應當分開,布局合理,能夠滿足診療工作和口腔診療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需要。
第三章 消毒工作程序及要點
第十一條 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包括清洗、器械維護與保養、消毒或者滅菌、貯存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口腔診療器械清洗工作要點是:
一、口腔診療器械使用后,應當及時用流動水徹底清洗,其方式應當采用手工刷洗或者使用機械清洗設備進行清洗。
二、有條件的醫院應當使用加酶洗液清洗,再用流動水沖洗干凈;對結構復雜、縫隙多的器械,應當采用超聲清洗。
三、清洗后的器械應當擦干或者采用機械設備烘干。
第十三條 口腔診療器械清洗后應當對口腔器械進行維護和保養,對牙科手機和特殊的口腔器械注入適量專用潤滑劑,并檢查器械的使用性能。
第十四條 根據采用的消毒與滅菌的不同方式對口腔診療器械進行包裝,并在包裝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
采用快速卡式壓力蒸汽滅菌器滅菌器械,可不封袋包裝,裸露滅菌后存放于無菌容器中備用;一經打開使用,有效期不得超過4小時。
第十五條 牙科手機和耐濕熱、需要滅菌的口腔診療器械,首選壓力蒸汽滅菌的方法進行滅菌,或者采用環氧乙烷、等離子體等其他滅菌方法進行滅菌。
對不耐濕熱、能夠充分暴露在消毒液中的器械可以選用化學方法進行浸泡消毒或者滅菌。在器械使用前,應當用無菌水將殘留的消毒液沖洗干凈。
第十六條 每次治療開始前和結束后及時踩腳閘沖洗管腔30秒,減少回吸污染;有條件可配備管腔防回吸裝置或使用防回吸牙科手機。
第十七條 口腔診療區域內應當保證環境整潔,每日對口腔診療、清洗、消毒區域進行清潔、消毒;每日定時通風或者進行空氣凈化;對可能造成污染的診療環境表面及時進行清潔、消毒處理。每周對環境進行一次徹底的清潔、消毒。
第四章 消毒與滅菌效果監測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口腔診療器械消毒與滅菌的效果進行監測,確保消毒、滅菌合格。
滅菌效果監測采用工藝監測、化學監測和生物監測。工藝監測包括滅菌物品、洗滌、包裝質量合格;滅菌物品放置滅菌器的方法合格;滅菌器的儀表運行正常;滅菌器的運行程序正常。
第十九條 新滅菌設備和維修后的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確定設備滅菌操作程序、滅菌物品包裝形式和滅菌物品重量,進行生物監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設備滅菌操作程序、滅菌物品包裝形式和滅菌物品重量發生改變時,應當進行滅菌效果確認性生物監測。
滅菌設備常規使用條件下,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生物監測。
第二十條 采用包裝方式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環氧乙烷滅菌的,應當進行工藝監測、化學監測和生物監測;采用裸露方式進行壓力蒸汽滅菌的,應當對每次滅菌進行工藝監測、化學監測,按要求定期進行生物學監測。
第二十一條 使用中的化學消毒劑應當定期進行濃度和微生物污染監測。
濃度監測:對于含氯消毒劑、過氧乙酸等易揮發的消毒劑應當每日監測濃度,對較穩定的消毒劑如2%戊二醛應當每周監測濃度。
微生物污染監測:使用中的消毒劑每季度監測一次,使用中的滅菌劑每月監測一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及其它與本規范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規范為準。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修訂說明
為貫徹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1994年頒布了《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各地按照《指導原則》制定了《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對規范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以及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化,醫療機構規劃和設置面臨著一些新情況上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指導各地做好《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調整,決定對《指導原則》進行修訂。現將有關說明如下:
一、修訂過程
醫政司委托衛生部醫院管理研究所成立了由醫政管理專家、衛生統計專家、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修訂小組,充分借鑒了部分地區制定《規劃》的經驗,經過多次討論和調研,修訂完成了《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09版)(征求意見稿)》。
二、修訂原則
(一)堅持《指導原則》的主體內容不變
實踐證明,《指導原則》中提出的醫療機構設置的主要原則、設置規劃的主要內容以及《規劃》制定的權限的內容等,對于各地制定《規劃》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也是《指導原則》的基本內容,在此次修訂中進行了保留和完善。
(二)體現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精神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結構合理、覆蓋城鄉的醫療服務體系,并對農村和城市醫療服務體系的構成提出了明確的意見,在修訂中貫徹了上述精神。
(三)體現醫療機構管理形勢的變化
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機構管理形勢出現了一些變化的重點不斷變化,如進入醫療領域的民營資本增加,專科醫療技術資源和醫療設備的布局與管理日益重要,修訂稿反映了這些具體變化。
(四)增加醫療機構設置指導的針對性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修訂和實施《規劃》中遇到了現有醫療資源的調整、新醫療機構的布局等問題,修訂稿中提出了針對性的意見。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城市和農村醫療服務體系構成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相關文件精神,明確了城市和農村醫療服務體系構成。在農村建立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骨干、村衛生室為基礎的服務網絡;在城市建立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大型綜合醫院(區域醫療中心)和專科醫院為基礎,門診部、診所等為補充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二)強調了醫療機構的調整
各地在落實《指導原則》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對現有醫療資源的調整困難,為此修訂稿增加了有關醫療機構調整的內容,強調醫療機構的調整要以提高醫療服務工作效率和醫療系統整體功能為主要手段滿足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醫療資源利用率低的醫療機構的要適當縮小規模,或與其他醫療機構進行重組和調整;醫療機構要擴大規模,應當考慮床位利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情況。
(三)提出了醫療機構的布局原則
為增加《規劃》的可操作性,修訂稿中增加了醫療機構布局原則,提出醫療機構的布局要滿足各層次醫療服務需求,便于居民就診和轉診。功能相同、相近的醫療機構應當具有適當的間距。
(四)提出了護士、醫療技術和設備的配置原則
醫療資源除醫師、住院病床外,還包括醫療技術以及設備,為此,修訂稿中增加了護士、醫療技術和設備的配置原則,提出要根據醫療服務需求、資源利用、疾病譜及疑難危重并發病情況,合理配置護士、醫療技術和設備。
(五)明確了規劃的配套政策措施
針對各地在規劃落實過程中各部門職責不清的問題,修訂稿中明確了衛生部門、規劃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門等部門職責以及各部門相互協調溝通機制,《規劃》由政府提請同級人大政協監督執行情況。
(六)明確了醫療機構的功能
結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關于落實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功能的要求,為指導各地做好各類醫療機構的規劃,發揮醫療服務體系的整體功能,修訂稿附件中列舉了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功能。
(七)提供了部分參考數據
為方便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規劃》,修訂稿附件中提供了調研方法和部分參考數據。
來源于口腔醫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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