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2002年1月22日衛生部令第19號發布,2016年1月19日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制定并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登記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答復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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