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質量】醫務人員應當知道的法律
醫療法律關系有哪些?
1、醫療合同關系。門診病人和急診病人就是這種關系,如果發生糾紛就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而其中急診搶救病人存在一種強制締約關系,即必須救治。
2、無因管理關系。比如醫生在路上遇到需要急救的病人,主動提供救助,此時就算搶救不成功也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澄清此前醫生在火車上救人,卻因為行醫范圍不準確而被起訴的謠傳。
3、強制診療關系。這通常是對公共衛生和安全有危害的病人,比如非典等傳染病病人必須強制治療。
患者有哪些權利?
1、生命權 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國內協助他人死亡即相當于故意殺人。
2、健康權 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體功能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它的客體是人體器官及各系統乃至身心整體的安全運行,以及功能的正常發揮。例如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指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
3、身體權 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支配權。
(1)手術中切除的組織、器官和臟器
(2)科研、教學中涉及的組織、器官和臟器
(3)尸體的占有與使用
(4)基因信息的占有與使用
4、隱私權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名譽受法律保護,凡是書面、口頭等形式宣傳他人隱私者,被認定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2009《刑法修正案(七)》中指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5、知情同意權 紐倫堡原則,即病人有權知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防治醫療措施決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實質是患者方在實施病人自主權的基礎上,向醫療方進行醫療服務授權委托的行為。
《侵權責任法》有哪些新變化?
在賠償責任中的義務范疇進行了微調。《侵權責任法》界定的“客觀行為標準”即“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應當是一種高于《侵權責任法》其他章節要求的一般性注意義務(Duty of Care),類似于第九章第七十五條所提及的“高度注意義務”。醫生的注意義務 = 預見義務 + 避免義務,即醫生必須預見到可能發生的損害并且幫助病人避免。
《侵權責任法》提醒我們應該注意什么?
侵權責任法中法官的裁判權增加了,法官不再是僅僅考慮個案的正義,而是會更重視社會正義,從警醒和推動整個行業來判決,所以有時會令人感覺越來越嚴格了。
醫務人員在診療中應牢記病人利益最大原則。建議在給與病人治療方案時建議提出替代治療方案,即不僅僅只給出一種治療方法,而是有幾個方案讓病人選擇。
來源于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